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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更新时间:2020-08-15 00:00:00

股东会议事规则: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于尚未形成会议召开方法,故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6、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7、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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