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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对方不参加可以吗

更新时间:2020-11-01 19:00:00

1、对于在进行案件审理的时候合议庭成员也必须要参与开庭,这是在法律上明确的规定。

2、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3、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官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4、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5、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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